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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基金-A不配息(人民幣避險)
基金公司宏利投信
成立日期2015年3月20日基金經理人李育昇
基金規模8.94億元(台幣) (2025/05/31)成立時規模
基金類型債券型海外債券投資等級保管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計價幣別 人民幣
手續費(%)2.0000贖回費(%)短線交易買回費0.01%
最高管理年費(%)1.0000保管費(%)0.1700
主要投資區域亞太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亞太國家地區 基金評等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近五年費用率及報酬率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一)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外國之有價證券為:以在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日本、紐西蘭、澳洲及大陸地區、美國、英國、愛爾蘭、澤西島、盧森堡、德國、法國、奧地利、丹麥、加拿大、荷蘭、芬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比利時、冰島、卡達、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爾京群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家或地區交易,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本基金投資於亞太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亞太地區之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日本、紐西蘭、澳洲及大陸地區。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更名並受讓英商渣打銀行在台全部營業及資產),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分割予澳盛(台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